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聲字第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56號聲請人即被告 朱育陞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
謝孟璇 律師 劉怡孜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32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3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扣押如附表編號1⑤及編號1⑥⑸之物,應發還朱育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朱育陞(下稱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110年3月25日下午2時45分許在高雄市○○區○○街00號前遭查獲,被告所駕車號000-0000號自小客車遭員警搜索,該車内之現金新臺幣(下同)42,800元(即附表編號1⑥⑸)及IPHONE11PR0MAX手機(内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即附表編號1⑤),遭警察機關扣押迄今尚未發還之;嗣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被告不服判決提起上訴,現由本院審理中。附表編號1⑤扣押物經原審認定與本案被告犯行無涉而不予没收(參見原審判決第13頁第12行至第17行);被告所有附表編號1⑥⑸之現金42,800元,亦經原審判決認定並非被告本案犯罪所得不予宣告沒收(參見原審判決第14頁第13行至第15行)。又被告僅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部分提起上訴,被告與檢察官就原審判決没收部分均未上訴。足見上開二件扣押物與本案被告犯行無關,或非本案犯罪所得,已無留存之必要,為此聲請發還附表編號1⑤及編號1⑥⑸之扣押物(見本院卷第3至4頁)。
二、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為保全追徵,必要時得酌量扣押犯罪嫌疑人、被告或第三人之財產。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項、第2項、第142條、第31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所謂扣押物無留存之必要者,乃指非得沒收之物,且又無留作證據或供沒收擔保之必要者,始得依前開規定發還;倘扣押物尚有留存之必要者,即得不予發還;又該等扣押物有無留存之必要,並不以係得沒收之物為限,且有無繼續扣押必要,應由審理法院依案件發展、事實調查,予以審酌。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業經原審以110年度訴字第777號刑事判決判處罪刑及沒收,並就附表編號1⑤及編號1⑥⑸之扣押物(即原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⑤及編號1⑥⑸之扣押物),業於原審判決理由說明不予沒收之理由,本院經核確與聲請意旨所載前述原審判決出處相符。雖被告另就所犯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向本院提起上訴,經本院審查111年度上訴字第532號被告上訴理由狀之文義內容及準備程序所為陳述,均未就販賣第三級毒品罪之犯罪事實、罪名及沒收不服,僅就刑法第59條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532號卷第39至41、81至83、111至113頁),另經本院審核全案卷證後,附表編號1⑤與本案並無關連,而被告扣案現金已足供為犯罪所得沒收之擔保,無追徵必要,是附表編號1⑥⑸之扣押物亦無予以扣案以擔保日後犯罪所得沒收之執行,另被告僅就原審量刑為一部上訴,亦無為此部分上訴予以留存之必要,此外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依據前述規定,本件被告聲請發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1項前段、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璧君
法官石家禎法官李東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日
書記官王紀芸附表(即本案所有扣案物):
編號扣案物持有人1①第三級毒品咖啡包41包(毛重282.84公克,白色包裝青蘋果圖樣)。朱育陞 吳政諺 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6包(毛重81.46公克)③AJC-9927號自小客車(採證後已先發還朱育陞)朱育陞④IPHONE8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⑤IPHONE11PROMAX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⑥現金新臺幣(下同)46,300元⑴500元⑵500元⑶500元⑷2,000元⑸42,800元⑦IPHONE12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吳政諺2①第三級毒品咖啡包515包(毛重3563.37公克,白色包裝青蘋果圖樣)。朱育陞②第三級毒品愷他命31包(毛重97.22公克)③4號夾鏈袋1包④點鈔機1台⑤IPHONE8金色手機1支(內含0000000000號SIM卡、IMEI:000000000000000)⑥租賃契約書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