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戊○○
庚○○上二人共同代理人甲○○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乙○○法定代理人丁○○
丙○○上三人共同代理人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認可收養未成年子女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收養人乙○○住址「臺北市○○區○○路000巷00號7樓」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