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補字第6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補字第687號聲請人林○○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事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8日
書記官劉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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