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89號原告 粘渝翔
粘思潔 粘原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珮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緣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5,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4,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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