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履行給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366號上訴人川品冷凍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淑貞 被上訴人 張傳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給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分別於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及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係於112年12月18日送達上訴人,故自112年12月19日起算上訴之20日不變期間,並扣除4日之在途期間,上訴人至遲應於113年1月11日以前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13年1月15日始提出民事上訴聲明狀到院,已逾上訴期間,應認上訴不合法,爰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洪榮謙
法官羅秀緞法官林彥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委任律師提起抗告,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
書記官吳芳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