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54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4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張舒婷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71,964元整,約定
借款期限36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1,999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
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19,99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
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分號:0000000000000000】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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