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張錦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福芳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