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聲字第147號
抗 告 人  張錦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施福芳 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
國109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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