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6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柳建任
被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