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嘉小字第6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柳建任

被上訴人

即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0,4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羅紫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葉昱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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