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185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吳宜珊
訴訟代理人 林宏鈞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均溢 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下稱反訴原告)吳宜珊間與原告即反訴被
告 劉競文 間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0,201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被告即反
訴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