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交附民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5號原告 蔡詹盡 被告 徐大正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53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崇義
法官楊清安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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