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37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聲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有各該判決書及執行指揮書影本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楊千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敍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淑玲中華民國97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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