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19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受刑人因恐嚇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恐嚇罪,減為拘役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5年4月18日因犯恐嚇罪,經本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535號(偵查案號: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撤緩偵字第7號),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1日確定在案。然本件犯罪時間係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雖為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下稱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所列不得減刑之罪,惟非宣告死刑、無期徒刑或逾1年6月有期徒刑,檢察官據以聲請減刑,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綜上論斷,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