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基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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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基簡字第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丁○○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甚明。
二、本件原告即債權人原支付命令之聲請,因債務人即被告對支付命令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尚未補足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100元,於法不合。經本院以裁定限原告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96年8月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可憑。
三、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14日
書記官林蔚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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