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5號聲請人賀臨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賀宜晨 相對人 蔡曜陽 上列當事人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本院裁定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2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3年5月20日」。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正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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