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劉懷賢 被告 林泓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0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等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被告 劉權瑤 部分以本院113年度附民移調字第2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
二、本件因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故無被告林泓陞之聲明或陳述。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有規定。
四、經查,於本件113年度訴字第102號被告劉權瑤涉嫌詐欺等刑事訴訟案件中,並未認定被告林泓陞與本件被告劉權瑤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犯行有關。與經刑事訴訟認定為共同加害人,僅未據起訴(最高法院73年臺附字第66號判例、臺灣高等法院81年2月27日()廳民一字第02696號函參照)之情形截然不同。原告逕行對被告林泓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惠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蒼仁中華民國113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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