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71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7189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非訟代理人 李月治 債務人 黃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0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黃燕華於民國90年02月05日向聲請人具借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元整,約定民國110年02月05日止,自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有一期未履行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利息按郵匯局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計算調整而調整,目前利率2.305%,借款人自到期日起除照原訂利率付息外,並應依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上述事實有相對人所具借據可證。
二、詎相對人自民國104年12月05日起即未予清償,屢經洽催概不置理,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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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