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賢文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被告 林雨湘 選任辯護人 陳文慧 律師被告 鄒博羽 指定辯護人 鄭中睿 律師被告 蕭家麟 指定辯護人 賴俊宏 律師被告 胡永哲 選任辯護人 何志揚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楊捷羽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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