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12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1284號聲請人 劉炫麟 相對人 陳麗梅 相對人 陳麗蘭 相對人 陳寶璘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有優先承買權通知行使權利之故,對相對人陳麗梅、陳麗蘭、陳寶璘之住所寄發存證信函,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本院查,本件相對人陳麗梅、陳麗蘭、陳寶璘均設籍於臺北市士林區,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臺北市士林區。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存證信函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8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