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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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57號聲請人 施彥任 即 施彥安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凌威航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10所示證券,該紙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1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10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民事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書記官徐佩鈴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