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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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異議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民國104年8月25日本院104年度抗字第1267號,以其抗告不合法而駁回之裁定,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核係就上開裁定聲明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6月25日104年度聲字第5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104年7月31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裁定於同年8月6、7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6至7頁)。異議人未補繳抗告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參(同上卷第9至10頁),是本院於104年8月25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裁定駁回,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另就異議人聲請法官迴避部分,已經本院於104年10月26日104年度聲字第746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盧彥如
法官王幸華法官潘進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書記官李翠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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