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4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4322號債權人 黃昭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蕭采誼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新臺幣10萬元,並簽發本票一紙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惟債權人請求之利息係以週年利率百分之六為計算,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8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提示日為何?該裁定於104年12月31日送達予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