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47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47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高義欽

被告 周順發 原住南投縣○○市○○○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萬161元,及自民國111年3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9日向原告辦理勞工紓困貸款,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9日起至112年6月9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此有貸款申請書(勞工紓困貸款)、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及約定書、郵政儲金利率表、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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