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4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被告 鐘良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存款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貸款利率試算表、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0,338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2
40,338元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22%,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妍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