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1年度投小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投小字第44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秉修

許銘泰

被告 鐘良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3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109年6月5日向原告辦理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借貸新臺幣1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為109年6月5日起至112年6月5日止,且借款期間第一年前6個月本金寬緩,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惟被告未依約還本付息,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此有勞工紓困貸款及利息補貼作業須知、借款契約及增補條款契約書、存款利率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催收信函、勞工紓困貸款聲明書、貸款利率試算表、郵件收件回執附卷,原告依借款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鄭煜霖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民國)

週年利率

違約金

1

40,338元

自111年6月6日起至111年6月21日止。

2.095%

2

40,338元

自111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2.22%

自111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0.222%,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週年利率0.444%計算。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均須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洪妍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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