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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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165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656號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於100年5月4日上午某時許」,應更正為「於102年5月4日上午某時許」。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之事實欄一第12行所載「於100年
5月4日上午某時許」,顯係「於102年5月4日上午某時許」之誤載,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其記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