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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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9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950號原告群益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義雄 被告寬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派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依法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萬陸仟零捌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扣除前已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補繳新臺幣捌仟參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昭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