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交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健宏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林雯賢間已積極和解,請求再開辯論,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10月1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佳慧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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