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繼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繼字第1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繼字第1514號聲請人 王哲蔚
王詠聖 王庭鈞 王禹嫻 王芷伶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鈺文 法定代理人王哲蔚聲請人 王承民
王致愷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温秀珠
王庭鈞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王振復 已於民國(下同)104年8月8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及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 爰依 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二、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拋棄繼承之被繼承人王振復係於104年8月8日死亡,有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聲請人遲至104年12月17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有聲請狀上本院收狀日期戳記為憑,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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