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64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64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曾鼎益 法定代理人 黃淑英
一、債務人曾鼎益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曾慶勤 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