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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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386號原告 邱德發 被告 周秉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元(原告起訴主張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陸萬元不存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俞妙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