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13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138號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務人 馮繡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參仟零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違約金,計付之違約金以六期計算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捌佰零肆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壹萬捌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八計算之利息;其逾期三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加付違約金,超過三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柒仟肆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五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