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5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告 楊萬發
潘彩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肆萬伍仟柒佰肆拾捌元」,第二項第二行中關於「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零肆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3年7月14日
書記官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