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鵬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世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3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8年度台抗字第365號刑事裁定確定。於民國97年5月5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546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546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劉元斐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