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5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59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于永生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于永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于永生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易字第1010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1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22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于永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吳麗英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玉玲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