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簡字第200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03號
原   告  柯權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建龍 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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