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2003號
原 告 柯權峰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林建龍 間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7,0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元外,尚應補繳3,5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庭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芷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