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王翰洋
被 告 卓風伶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784號
原 告 王翰洋
被 告 卓風伶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1月8日上午11時20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佩瑩
中華民國110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