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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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併案審理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22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 蕭如吟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06年度投簡字第388號),聲請就相牽連之案件合併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如吟因詐欺案件,現由本院以106年度投簡字第388號審理中,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6年度偵字第5264號偵查中;上開2案件為相牽連案件,爰依法請求將上開案件予以併案由本院審理等語。
二、按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稱案件相牽連,自指刑事訴訟法第7條所定一人犯數罪等情形;如為同一案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縱一部起訴效力仍及於全部,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依刑事訴訟法第8條、第30
3條第7款規定處理,與相牽連案件迥不相侔,自無刑事訴訟法第6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蕭如吟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6年9月27日以106年度偵字第42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同年10月12日繫屬於本院以106年度投簡字第388號案件審理中;復因同一之詐欺案件,經同署檢察官於同年11月30日以106年度偵字第5264號併辦意旨書移請本院併予審理(本院於同年12月4日收文)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424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該署106年12月1日投檢 蘭淑 106偵5264字第1069914948號函暨106年度偵字第5264號併辦意旨書各1份在卷可參。而稽諸上揭案件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併辦意旨書所載之犯罪事實,上開2案核屬同一案件,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7條所稱之相牽連案件,聲請意旨認上開2案為相牽連案件,顯有誤會。再者,就刑事訴訟法第6條文義觀之,並無許當事人聲請之明文,是當事人就此僅得促請法院注意,而無聲請權限,聲請人執此聲請合併審理,自屬無據。綜上所述,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蔡志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連歆喬中華民國107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