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537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丁○○、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惟查本件財產權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非財產權部分(訴之聲明第二、三項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0元,原告自應再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呂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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