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 許瑪琍 原告與被告 曾鈺真 (原名 曾秋霞 )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91,00
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6月5日
書記官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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