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453號
債權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 王之茜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債務人若僅一人,「連帶」兩字應刪除)。
三、被繼承人王之茜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王之茜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被繼承人王之茜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繼承人僅一人,則免改列)。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