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促字第645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促字第6453號

債權人寄居蟹租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待查(即 王之茜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更正聲明(債務人若僅一人,「連帶」兩字應刪除)。

三、被繼承人王之茜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被繼承人王之茜之完整且正確之繼承系統表(須載明製作人為何人,同時載明係依民法相關繼承規定製作,內容若有不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五、被繼承人王之茜之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六、陳報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情形(須附被繼承人死亡時最後住所地法院家事庭函,不得以公告查詢結果代替)。

七、改列被繼承人之全體繼承人為債務人(若繼承人僅一人,則免改列)。

八、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

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謝明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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