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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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85,333元,及其中新臺幣78,281元,自民國94年11月25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1,256元,及自民國94年2月6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62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暨自94年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