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84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予康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壹萬叁仟貳佰壹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肆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肆佰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月19日
書記官曾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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