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9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961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麗美選任辯護人張蓁騏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麗美自民國玖拾玖年拾貳月拾陸日起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麗美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受命法官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
2項等罪,其法定刑均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被告有畏罪逃亡之動機且有與證人串證之虞,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為由,予以處分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麗美已於本案準備程序中對於檢察官起訴之全部事實均坦承犯罪,本院認已無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爰自民國99年12月16日起,解除其禁止接見通信之處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鄭雅文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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