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3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3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豐傑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修枝剪刀壹支(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保管字第一四三二號)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汪豐傑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九六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案之修枝剪刀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七八九六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緩起訴處分期間已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日屆滿,有前開處分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而被告於查獲時經警扣得之修枝剪刀一支,係被告所有,亦據其坦承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道周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菀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