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
原告 王春蓮
被告 吳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4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胡釋云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
原告 王春蓮
被告 吳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4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