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建簡字第5號

原告 王春蓮

訴訟代理人 林之翔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 吳正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事證尚有待調查之處,應續予調查,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

定民國112年1月5日上午10時45分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鍾志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胡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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