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養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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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養聲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養聲字第253號聲請人即收養人甲○○
之1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
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七日起收養丙○○(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乙○○(女,民國000年00月0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李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