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493號原告臺南縣將軍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拾壹萬壹仟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陸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