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遠揚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前原告與被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零捌萬零叁佰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壹仟伍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