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簡上字第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簡上字第352號上訴人 胡登財 訴訟代理人 胡漢良
胡秀英 胡繼云 被上訴人 胡加和 訴訟代理人 林敬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5行與第25行所載「每月租金15,000元」均更正為「每年租金15,0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綦詳。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二處顯然錯誤,上訴人就後者聲請裁定更正,為有理由,本院併依職權就前者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肅珍
法官張茹棻法官譚德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昱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