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6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634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後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查報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
二、如被告行方不明並應依法向本院聲請公示送達。
三、被告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洲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惠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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