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丙○○兼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致人重傷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李秋娟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6月25日